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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行为规程(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浙江省法学会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或本会)
英文名称:SME LAW BRANCH OF ZHE JIANG LAW SOCIETY(short for SLBZJLS)。
第二条 研究会是省法学会的下属的二级学会,由全省中小企业法学界、法律界的个人成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研究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团结全省中小企业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法学研究,加强与省外、境外中小企业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繁荣和发展中小企业法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为建设“法治浙江”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省法学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法学会领导,依托省中小企业局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环城北路296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本会成员和法学、法律工作者对中小企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本会成员、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学或法律专题调查和法制宣传。
第八条 受省法学会委托承担同兄弟省市及境外的中小企业的法学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申请和承接法学课题。
第十条 组织成员、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向省法学会反映成员的意见与要求。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二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有一定的中小企业法学基础知识或法律工作经验,并有一定的法学研究成果;
(四)在浙江省内从事法学、法律工作或其他各行各业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成为省法学会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会;
(三)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副会长批准;
(四)出成员证明,组建或编入成员联络小组。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
(三)按规定利用本会资料及其他资源;
(四)开展研究活动,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
(五)拒绝一切不合理收费及其他不合理负担并可以向本会投诉;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监督。
(七)其他被明确赋予的权利。
第十五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支付合法的合理费用;
(五)向本会反映活动情况;
(六)自觉遵纪守法。
本会不向成员收取任何会费;下属成员联络小组不得向成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退会
(一)退会自由,成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成员证明;
(二)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成员,经秘书长提议、会长批准,予以除名,并勒令交回成员证明;
(三)不在本会指定期限内交回成员证明的,研究会以公告形式予以撤消成员资格,自公告张贴于任何公开场合之日起,该成员资格即告失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符合条件的成员出任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议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决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报省法学会任命或决定;
(二)决定增免个别理事;
(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负责记录。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与中小企业法学工作能力,在中小企业法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本会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解决本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大事,必要时,受会长口头或书面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口头委托应由秘书长记入笔录。
签字权应当书面(含邮件、传真)委托。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一)协调研究会成员联络小组开展日常工作;
(二)推动实施研究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各成员联络小组组长人选,提交会长批准任命;
(四)处理其他日常内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研究会日常工作,受秘书长委托可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其职权是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事务。
名誉会长、顾问应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并负责记录。
理事经会长批准可以旁听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
(一)研究会可以根据需要内设若干室、部,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二)研究会根据需要成立的成员联络小组原则上按地区设立,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财务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省中小企业局)拨款;
(二)领导单位(省法学会)拨款;
(三)法律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入;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省法学会和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长提出,理事会到会代表2/3通过,并报省法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法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行为规程的制定、修改与生效

第三十四条 行为规程由本会筹备小组制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法学会核准有效。
第三十五条 行为规程的修改由会长提议交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经省法学会核准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为规程的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为规程于2006年*月*日第一届研究会理事会通过,经省法学会于2006年*月*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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