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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TOWNSHIP ENTERPRISE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为主体,由热心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事业,愿意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的,全省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局指导下,全心全意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振兴浙江经济和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教育会员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组织中小企业家和乡镇企业家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研究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理论和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会员进行经营管理、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政治思想工作等工作经验交流,开展同行业之间学先进竞赛活动;
四、向会员传递交流市场、科技、人才、物资、金融等各种信息,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培训活动;
五、组织会员与企业家参与国际间的经贸交往、技术合作和学术研讨活动,为发展我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服务;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委托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经批准成立的市、县(市)级中小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以及其它有关法人单位及组织,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及热心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事业,愿以一技之长为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自愿申请或由本会两名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凡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当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帮助进行协调和申诉;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申请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会员、理事会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不保留会籍,并予以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任期四年,可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次。必要时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代理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条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务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主持协会全面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性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有关活动和会议费用补贴;
三、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和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理事会三分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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